出境旅游為什么要收保證金?
所謂出境游保證金,是指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時,為了防止旅游者滯留不歸,要求旅游者在出團前向組團旅行社交納一定數量的現金作為擔保。旅游者交納的這些現金即為出境游保證金,只要游客遵守合同條款,在回國后,旅行社必然會將保證金如數返還給游客。
目前,除了前往港澳臺、東南亞以及其他部分國家不需要保證金,前往日韓、歐美等國時,很多旅行社都要求客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,且前往不同國家、不同資信度的客人收取的額度(人民幣3萬----20萬不等)各有不同。
《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》規定,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。這是法律賦予旅游者的法定義務。只要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,旅游者就必須履行如期回國的義務。這既是旅游者必須對國家承擔的義務,也是必須對組團旅行社承擔的義務。參照《擔保法》相關規定,組團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保證金的行為完全合法,其行為應當受到我國法律保護。
游客參加旅行團,委托旅行社向旅游目的地國家駐華領事館申請團隊旅游簽證,組團社對送簽的游客必須承擔領事館所賦予的相關責任,地接社需向領事館和移民局承擔擔保責任。如果旅行團在境外發生有人滯留當地不歸或其他違法行為,領事館將停止組團社向該國申請辦理團體簽證的權利,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我國組團社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,一般為暫停或者永久停止該組團社辦理簽證手續等措施;地接社也將被停止接待中國公民赴該國旅游團的權利,并被處以罰金,甚至會取消其接待我國公民旅游的資格。所以作為制約的行為,組團旅行社會按照不同程度向客人收取履約保證金。